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现制定《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1.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陈圣蒲
副组长:汤光泉 王蓓
组员:蒋梅军刘婵 郑晓琳 赵艳
2.医疗废物处置抢救组
组长:王蓓
组员:郑晓琳 寻朝辉 蒋梅军
3.医疗废物处置现场处理组
组长:王蓓
组员:郑晓琳 赵艳 蒋梅军
4.后勤保障组
组长:汤光泉
组员:谢白浪 郭敏 周丹
二、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制度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严格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的医疗废物。
(1)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引流条、敷料、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医疗器械等,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黄色,注有:“感染性废物”字样及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内收集。
(2)废弃的病员被服及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
(3)各种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医疗废物,应当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
2、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医院手术室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等,作为病理性废物,经过处理后,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集中交由火葬场焚烧。
(2)病理科进行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经过处理后,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集中交由湘潭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一步处理。
3、损伤性废物:指能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各种注射针头、缝合针、手术刀片、手术锯以及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凡在医院诊疗过程中产出的损伤性废物,应放入防刺穿、防渗漏的利器盒中集中收集;暂时贮存地的利器盒,除应具备防刺穿、防渗漏的特点外,还应具有易于焚烧、一旦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的特性。
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凡属于药物性废物的物品,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单独收集,注明标签,交由相关部门统一无害化(焚烧)处理。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气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象室、实验室废气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凡属于化学性废物的物品,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分类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收集,注明标签,交由相关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二)医疗废物运送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避开人群高峰),运送路线(避开人群集中的通道),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2、运送人员运送前应检查包装袋是否完整、封口,确定无渗漏及破损后方可进行运送。
3、包装袋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4、检查包装袋、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警示标识、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是否填写医疗废物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类别及特别说明。
5、运送人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防止包装和容器破损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立即报告感染管理科及总务科并进行相关消毒处理。
6、运送人员运送结束时,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暂时贮存制度
1、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运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3、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非工作人员接触等安全措施。
4、有清洁和消毒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5、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四)登记制度
1、医疗废物必需由专人管理,建立登记账册,及时登记、记录。
2、管理人员接收医疗废物时由运送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名,并登记接收医疗废物的类别、时间、数量。
3、医疗废物运出时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转运联单。
4、管理人员对运出的医疗废物应认真清点,及时登记。
(五)转运联单制度
1、每天的医疗废物在转运交接过程中必须填好转运联单并签名字,方可运出。
2、转运联单应写明医疗废物的类别、时间、数量。
3、转运联单应实行双签名(交接双方),所有转运联单保存3年。
(六)事故报告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2、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感控科,并通知应急消毒小组。
3、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对污染区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5、意外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感控科应对事件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七)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措施。
2、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伤害。
4、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感染科。
(八)消毒制度
1、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运送工具、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每天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擦拭)。
2、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应当就地消毒后运送。
3、各种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医疗废物,应当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后运送。
4、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对污染区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包装袋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6、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严防新污染源的产生。
(九)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1、在医废产生科室、暂存间、医院院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医疗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2、在上述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表明医疗废物产生环节、医疗特性、去向及责任人。
(十)标识制度
依据《医疗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要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十一)医疗废物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一、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意外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后勤科和感控科,医院应在48小时内向区卫计局和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卫计局和区环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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